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021年8月4日—8月13日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开展了抽奖活动,奖品为:由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何建编著的《“套路贷”案件办理实务精要》。现将经平台审核通过的获奖名单(微博ID)公布如下:请各位读者朋友关注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博,#微博学法律#,#分享有好运#! |